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7民初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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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7民初1628号案件名称
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中心支公司;孙磊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7民初1628号原告:郑某,男,200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西环。法定代表人:朱云,经理。被告:孙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郑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中心支公司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梦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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