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03号案件名称
陈军、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军;裴英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裴英杰,男,1992年4月0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军与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英杰未履行(2021)辽021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裴英杰名下辽B×××××号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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