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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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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03号
  • 案件名称

    陈军、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军;裴英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裴英杰,男,1992年4月0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军与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英杰未履行(2021)辽021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裴英杰名下辽B×××××号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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