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张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恢28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恢2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张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张聪;蒋春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主要负责人:王慧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聪,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执行人:蒋春黎,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聪、蒋春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11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聪、蒋春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签署了编号为NJYH20210831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将该协议交本院备案。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