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申与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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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37号案件名称
张振申与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振申;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37号原告:张振申,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18号东泰市场4栋23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 原告张振申诉被告长春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物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振申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振申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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