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业俊、刘先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5民初55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民初5557号
  • 案件名称

    谢业俊、刘先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谢业俊;刘先林;单玉霞;无为县北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5民初5557号原告:谢业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林,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告:单玉霞,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告:无为县北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铂丽东方明珠S1#120室。法定代表人:范茂星。原告谢业俊与被告刘先林、单玉霞、无为县北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谢业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业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0元(谢业俊已预交),由谢业俊负担。审 判 员 倪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亚青书 记 员 孙悦悦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