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业俊、刘先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5民初5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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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民初5557号案件名称
谢业俊、刘先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谢业俊;刘先林;单玉霞;无为县北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5民初5557号原告:谢业俊,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林,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告:单玉霞,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告:无为县北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铂丽东方明珠S1#120室。法定代表人:范茂星。原告谢业俊与被告刘先林、单玉霞、无为县北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谢业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业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0元(谢业俊已预交),由谢业俊负担。审 判 员 倪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亚青书 记 员 孙悦悦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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