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珊盈、郑义博与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8执恢1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124号案件名称
李珊盈、郑义博与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李珊盈;郑义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8执恢124号李某某、郑某某,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8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郑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52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李某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就征地补偿款纠纷有四起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未积极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财务由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管,本院从其所代管账户扣划存款26064元,本案分得案件款5275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款52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代岭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835号之二 下一篇 谢业俊、刘先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5民初5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