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徐圣、陈家辉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1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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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100号之一案件名称
祝徐圣、陈家辉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祝徐圣;陈家辉;邹军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2执1100号之一 被执行人:祝徐圣,男,1994年09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陈家辉,男,1989年03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执行人:邹军平,男,1997年01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祝徐圣、陈家辉、邹军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刑初1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祝徐圣缴纳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550元,被执行人陈家辉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邹军平缴纳罚金2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祝徐圣、陈家辉、邹军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祝徐圣、陈家辉、邹军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祝徐圣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陈家辉名下银行存款3450.17元已被本院扣划,其余账户分散且无大额存款,陈家辉自动履行16549.83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款项2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徐圣、邹军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祝徐圣、邹军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祝徐圣、邹军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祝徐圣、邹军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胡钧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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