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宗芒、段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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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924号案件名称
段宗芒、段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段宗芒;段利;段梦勤;段宗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924号原告:段宗芒,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段利,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段梦勤,女,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律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红,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段宗鹤,男,199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段宗芒诉被告段利、段梦勤、段宗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段宗芒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宗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段宗芒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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