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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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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311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某;贾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3118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告:贾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景皓书 记 员  赵思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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