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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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3118号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某;贾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3118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告:贾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景皓书 记 员 赵思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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