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宏、周兰萍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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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799号案件名称
罗宏、周兰萍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宏;周兰萍;柳振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799号申请执行人罗宏,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周兰萍,女,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柳振锋,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罗宏、周兰萍与被执行人柳振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柳振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振锋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柳振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柳振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其银行帐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到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柳振锋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4、到江阴市车辆管理所对柳振锋名下苏B6××××、苏BP××××汽车实施了轮候查封,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5、依法将柳振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柳振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轮候查封其名下的汽车两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柳振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罗宏、周兰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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