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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贤成、白芳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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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88号
  • 案件名称

    方贤成、白芳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方贤成;白芳侠;魏军昌;赵红江;任文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住所地:澄城县十字。    负责人王晓军,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娇,女,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方贤成,男,1965年6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    被执行人白芳侠,女,1966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    被执行人魏军昌,男,1958年2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    被执行人赵红江,男,1976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    被执行人任文忠,男,1966年3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贤成、白芳侠、魏军昌、赵红江、任文忠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60155.54元。执行中,因该案重复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陕0525执788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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