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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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371号案件名称
谭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371号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谭星,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谭星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湘02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26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谭星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本院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谭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谭星未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退赃款项在上海闽行法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50000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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