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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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29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成广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黄成广,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成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黄成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98918.23元、手续费10052.33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的违约金为15441.55元;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元、公告费560元,由黄成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一个账户和互联网银行一个账户,并从上述账户内划拨2577.98元。3、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车档信息,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皓玮书 记 员 郎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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