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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宇、柏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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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63号
  • 案件名称

    马腾宇、柏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腾宇;柏楠;王盈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63号申请执行人:马腾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柏楠,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盈,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腾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以(2018)辽0703执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柏楠、王盈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盛世新城7-5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查封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执结,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柏楠、王盈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盛世新城7-5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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