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太、章定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7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71号案件名称
胡良太、章定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良太;章定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胡良太,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章定岳,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良太与被执行人章定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定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良太借款33,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章定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章定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章定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章定岳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清申请人胡良太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俊儒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彪、邓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2059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赵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