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怡、阴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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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324-2号案件名称
杨怡、阴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怡;阴万勇;阴万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杨怡,女,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阴万勇,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阴万苗,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杨怡与被执行人阴万勇、阴万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阴万勇、阴万苗偿还原告杨怡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021年3月27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万元。(如被告阴万勇、阴万苗于2021年2月8日前未能按期偿还原告杨怡1万元借款本金,将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息15.4%的标准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已偿还的6000元利息,待执行时一并扣除。)因被执行人阴万勇、阴万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阴万勇、阴万苗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杨怡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怡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阴万勇、阴万苗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怡借款利息20000.00元。剩余欠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怡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阮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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