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家根、狄家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4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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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4971号案件名称
狄家根、狄家福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狄家根;狄家福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4971号 原告:狄家福,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刚,陕西图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家根,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狄家福与被告狄家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被告狄家福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狄家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家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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