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支雪、徐小龙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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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68号案件名称
李支雪、徐小龙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支雪;徐小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668号李支雪、徐小龙:申请执行人李支雪与被执行人徐小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25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后,被执行人徐小龙履行了本案款项8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支雪确认本案已完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6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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