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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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969号案件名称
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96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法定代表人:黄武萍。委托代理人:陈成绩、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52395698。 法定代表人:汪建朋。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20)浙0108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当前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院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褚磊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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