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世成、宋珊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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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070号案件名称
董世成、宋珊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董世成;宋珊珊;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世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营口建科玄武岩纤维研究所工程师,住营口市西市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珊珊,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营口市西市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66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世成、宋珊珊因与上诉人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以下事实应予以查清:1.上诉人董世成、宋姗姗所购买营口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原因是什么。2.董世成、宋姗姗增加的诉讼请求“因鉴定结论案涉商铺外增保温系统多出不符合实际要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案涉购房款”,该请求与原诉讼请求“营口万达广场将出售给原告的5个商铺5月31日前将保温结构返修合格。东、西、北三侧加装橱窗夹层结构保温、屋顶加装屋盖有空间的保温结构,室内不常供暖情况下温度达不到冬季供暖标准”相矛盾,应由董世成、宋姗姗明确诉讼请求。同时应审查董世成、宋姗姗退房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6.1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盖世非审 判 员 唐晓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宫 剑书 记 员 李佩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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