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方馨、陈杨民间借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423民初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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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20号案件名称
崔方馨、陈杨民间借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崔方馨;陈杨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423民初1920号原告:崔方馨,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杨,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崔方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4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435.00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息合计为31,43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分两次共借给被告22,2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未偿还,双方在2020年11月14日补签借条约定2020年12月20日归还29,435.00元。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杨偿还原告崔方馨借款本金22,2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5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给付方式为: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1年11月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200.00元;2021年12月1日前结清借款本金22,200.00元的利息;二、原告崔方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3.00元,由陈杨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新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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