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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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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9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珍;胡昭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功,男,陕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家头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维珍,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胡昭辉,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千阳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珍、胡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3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调处:一、李维珍、胡昭辉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3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3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二、李维珍、胡昭辉于2023年6月30日前清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截止2020年5月8日的利息27040.12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20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李维珍、胡昭辉负担。判决生效后,在限定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维珍、胡昭辉给付2020年9月30日前应归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53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维珍、胡昭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维珍、胡昭辉偿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3元,缴纳执行费235元,合计2258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维珍、胡昭辉银行账户,后扣划被执行人李维珍存款4100元,自觉履行2085元;扣划被执行人胡昭辉存款4000元,自觉履行2050元。二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0353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258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22353元,缴纳执行费23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328执6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李维珍、胡昭辉于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53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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