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旭波、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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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789号案件名称
杜旭波、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杜旭波;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789号原告: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法定代表人:陈家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旭波,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旭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西安沃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书 记 员 丁英杰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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