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军、王润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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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157号案件名称
曹玉军、王润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玉军;王润梅;刘元海;蒋占兵;冯美英;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157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学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蒋占兵,男,汉族。被告冯美英,女,汉族。被告曹玉军,男,汉族。被告王润梅,女,汉族。被告刘元海,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占兵、冯美英、曹玉军、王润梅、刘元海借款合同纠纷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媛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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