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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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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8103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8103号原告: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号2020室。法定代表人:薛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雨,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1甲号(4-8-3)。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召,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0××××××××。原告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南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大连伊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延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陆一书 记 员 秦 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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