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体刚、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3民辖终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民辖终242号案件名称
贺体刚、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贺体刚;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易淑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体刚,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瓦房村岗坎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龙康C区2号楼1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2BWE45P。经营者:王苗,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10组1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刘艺(实习),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易淑锋,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汪岗乡韩冲府三队1号。上诉人贺体刚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及原审被告易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63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配电箱供销合同》及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工矿供销合同》中均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约定不明。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均未约定履行地,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其住所地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龙康C区2号楼11号门面房。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贺体刚、易淑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贺体刚、易淑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贺体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或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与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改造项目,属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潢川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配电箱供销合同》第三条约定:“供方以汽运方式送到需方工地”即西工区瞿家屯城中村,故双方合同的履行地是洛阳市西工区,因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为此,特提起上诉,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即本案二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问题。本案当事人未对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要求贺体刚、易淑锋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洛阳市洛龙区博力电器经销部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辖区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贺体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翟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金锴书 记 员 贾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剑、英冬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 下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田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