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剑、英冬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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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案件名称
姚剑、英冬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姚剑;英冬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剑。被执行人:英冬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英冬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卫东审判员 李玉会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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