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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剑、英冬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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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姚剑、英冬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姚剑;英冬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剑。被执行人:英冬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英冬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卫东审判员  李玉会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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