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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振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12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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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1281-1号
  • 案件名称

    岳振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岳振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1281-1号被执行人岳振江,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岳振江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执行并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予以告知。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82执1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王新升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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