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春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安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43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春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安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春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安市中医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春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安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医院党总支书记。本院在执行北安市春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安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安市春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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