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08号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水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1-1)。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志水,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志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水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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