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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胜、李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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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552号
  • 案件名称

    何伟胜、李华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何伟胜;李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552号原告:何伟胜,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李华,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何伟胜诉被告李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何伟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伟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欧阳芳书 记 员  袁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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