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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清莲、邹凤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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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清莲、邹凤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蒋清莲;邹凤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清莲,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邹凤兰,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蒋清莲与被执行人邹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邹凤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清莲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54622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清莲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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