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润金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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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028号案件名称
辽宁润金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辽宁润金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薛为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028号原告:辽宁润金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神井子小区疏港路北内蒙古通辽鲅鱼圈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办公楼东侧102室。法定代表人:薛汉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为贤,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周平房里150号,系公司员工。被告:薛为贤,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周平房里150号。原告辽宁润金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金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诚物流公司)、薛为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润金汽车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车辆贷款计人民币2890219.52元以及利息损失以2890219.5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4月起被告凤诚物流公司与原告向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购买辽HG4339号车辆等13辆车,原告作为担保人已为上述车辆还清贷款。2021年4月7日,被告凤诚物流公司、薛为贤与原告进行对账,经被告凤诚物流公司、薛为贤确认,凤诚物流公司、原告的上述13辆贷款车辆已转移至贵单位付款,二被告均盖章、签字确认。二被告尚欠2890219.52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薛为贤于2023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辽宁润金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代偿款2890219.52元及欠付的利息111274元,给付方式: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第一期人民币50万元(本金388726元,利息111274元);第二期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各偿还15万元,最末一期于2023年3月20日还清尾款;若二被告未按前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922元,减半收取14961元,由二被告营口凤诚物流有限公司、薛为贤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美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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