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放林、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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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753号案件名称
夏放林、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夏放林;鲁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1753号原告:夏放林,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鲁小平,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夏放林与被告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放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为由,自2018年7月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2000元,均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被告鲁小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前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自2018年7月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9年12月8日借款2000元,2019年11月29日借款1000元,2019年8月5日借款3000元,2019年7月14日借款10000元,2018年7月11日借款26000元,共计借款4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放林借款本金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鲁小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智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振宇书 记 员 邹珣知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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