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郝小云、张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32号
  • 案件名称

    郝小云、张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郝小云;张蕾;白建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郝小云,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蕾,又名白爱爱,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国,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小云与被执行人张蕾、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张蕾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小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7页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1.2%),执行时扣除已付29000元,由被执行人白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被执行人张蕾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白建国与其妻石竹叶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房产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建国与其妻石竹叶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房产证号:***号)。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白建国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