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中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706刑初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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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刑初520号案件名称
陈洪中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洪中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洪中,男,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洪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海检刑诉(2021)157号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陈洪中饮酒后无证驾驶路Dxxx轻型普通货车,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路段倒车时掉进路旁沟里,由路过群众报警。处境救助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洪中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陈洪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洪中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洪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洪中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洪中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危险驾驶,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洪中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洪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姜如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宗善田 书 记 员 陈明钰 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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