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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焕珍、刘双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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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338号
  • 案件名称

    叶焕珍、刘双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叶焕珍;刘双庆;黄锦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338号原告:叶焕珍,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刘双庆,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黄锦方,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郝瑞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雄盛王府广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负责人:唐文辉。原告叶焕珍诉被告刘双庆、黄锦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叶焕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焕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焕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叶焕珍已预交),由原告叶焕珍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欣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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