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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玖盏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9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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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9014号
  • 案件名称

    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玖盏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湖南玖盏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9014号原告: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雪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女。被告:湖南玖盏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文铁光。原告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玖盏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吾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丁韦林法官助理 毛玮瑶书 记 员 郑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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