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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湖、刘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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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44号
  • 案件名称

    张湖、刘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湖;刘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44号申请执行人:张湖,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刘明,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张湖与被执行人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建应归还张湖借款1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220元。因刘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刘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刘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刘建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刘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刘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张湖,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刘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张湖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刘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刘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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