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斌、王金德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3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保393号案件名称
武德斌、王金德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武德斌;王金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保393号申请人:武德斌,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被申请人:王金德,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德斌与被申请人王金德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德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金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XX的账户中存款13,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担保人李淑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XXX的账户中存款4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受理后,查询并告知申请人武德斌被申请人王金德账户无款,申请人武德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37号之三裁定,准许申请人武德斌撤回保全申请。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2021)吉2426执保393号,申请人武德斌与被申请人王金德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以“其他部门撤回”方式结案。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金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婷婷、于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2935号 下一篇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立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