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尤荣宽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复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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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复42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尤荣宽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尤荣宽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复42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3号。负责人:张家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被执行人):尤荣宽,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杨晟,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井子法院)(2021)辽0211执异3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井子法院查明,2020年9月3日,甘井子法院作出(2020)辽0211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吕楠(异议人前儿媳)偿还原告邮储银行借款本金70.769003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给原告邮储银行律师费8000元及调查费203元;被告尤荣宽与被告孙丽敏在继承尤洋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内容;该判决书第五页查明部分载明“被告吕楠和尤洋于2012年6月18日结婚,于2018年11月2日离婚,双方无子女,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沙河口区数码路100号8层12号、中山区港湾街20A号1-24-19号为尤洋婚前财产归尤洋所有,案涉房屋(指的是大连市高新园区智水街35号-2-4-2号)归吕楠所有,尤洋于2018年12月28日死亡,被告尤荣宽和孙丽敏系尤洋的父母,二人均表示不放弃对尤洋的遗产的继承等内容”。2021年7月13日,甘井子法院作出(2021)辽0211执40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1、冻结被执行人尤荣宽在营口银行帐户内存款75.83245万元,2、冻结被执行人尤荣宽在建设银行帐户内存款75.83245万元,3、冻结被执行人尤荣宽在邮储银行帐户内存款75.83245万元,4、冻结被执行人孙丽敏在盛京银行帐户内存款75.83245万元,5、冻结被执行人孙丽敏在邮储银行帐户内存款75.83245万元,6、冻结被执行人孙丽敏在营口银行帐户内存款75.83245万元。尤荣宽向甘井子法院提起异议称,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案涉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判决仅判令异议人在继承尤洋的遗产范围内与孙丽敏(异议人的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尤洋的遗产范围尚未确定,异议人尚未继承尤洋的遗产,法院现查封的异议人银行存款系异议人自己的财产,并不是通过继承取得的。故法院依法应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账户内存款的查封。甘井子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向甘井子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案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异议人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尤荣宽与被告孙丽敏在继承尤洋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人继承了尤洋的相关银行存款等现金资产;故异议人现请求甘井子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75.83245万元的冻结,其异议请求成立,甘井子法院对其请求依法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井子法院在执行(2021)辽0211执4052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异议人尤荣宽名下账户内银行存款75.83245万元的冻结。复议申请人邮储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甘井子法院(2021)辽0211执异326号执行裁定。理由如下,尤荣宽之子尤洋于2018年12月28日死亡,继承已经发生,而复议申请人怠于行使继承权,从而逃避债务。本院对甘井子法院查明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执行依据确认异议人尤荣宽在继承尤洋的遗产范围内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异议人尤荣宽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甘井子法院原审裁定即应查明异议人尤荣宽是否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继承的遗产范围,在此基础上确认甘井子法院执行实施部门冻结异议人尤荣宽银行账户的行为是否合法。现甘井子法院原审裁定对上述事实均未查明,以申请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尤荣宽继承了尤洋的相关银行存款等现金资产为由,径行撤销对案涉账户的冻结行为,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甘井子法院重新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执异326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景梦婵审判员 卢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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