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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利、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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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247号
  • 案件名称

    李增利、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增利;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利,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执行人: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货运大道南北通停车场****。法定代表人:胡德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增利与被执行人海南南北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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