骞玉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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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332号案件名称
骞玉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骞玉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332号上诉人:骞玉海,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乘程,女,公司职员。上诉人骞玉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9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林文彪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骞玉海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骞玉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文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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