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恢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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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恢222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恢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邯山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0)邯山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2021)冀0402执恢222号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向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韩**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韩**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本案执行标的151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15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韩**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张 江审 判 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坤鹏书 记 员 李荣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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