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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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05号案件名称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晓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05号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金融小区A栋-1层26。 法定代表人;温建政 被告:袁晓燕,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石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廷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洋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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