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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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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91号
  • 案件名称

    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黄刚;张保记;张保记;黄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城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XXXXXY。法定代表人:吴克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城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320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一方在2021年11月前向申请人一方支付7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清结。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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