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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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91号案件名称
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城固天润蓝田农业有限公司;黄刚;张保记;张保记;黄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城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XXXXXY。法定代表人:吴克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城固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320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一方在2021年11月前向申请人一方支付7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清结。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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