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祥和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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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知民初84号案件名称
山阳县祥和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阳县祥和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8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阳县祥和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经营者:武郎,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阳县祥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 年9 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计25 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邓昊宇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斌书 记 员 刘 聪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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