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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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92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家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刘家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医疗费29375元及利息,执行费3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分别于2021年4月1日、8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屋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现本案未兑现医疗费29375元及利息。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以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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