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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省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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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93号
  • 案件名称

    刘省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省委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93号移送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省委,男,汉族。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省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缴纳罚金10000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省委名下有存款、股权、车辆、证券、房产信息。2、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因被执行人刘省委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4、被执行人刘省委目前尚在服刑期间。综上所述,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省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李 轩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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