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乃敬、马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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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88号案件名称
师乃敬、马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师乃敬;马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师乃敬,男,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楼湾村。被执行人:马力,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辛家崖。申请执行人师乃敬与被执行人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师乃敬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费293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中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9月24将被执行人马力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公开网公开。3.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力名下无工资账户、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师乃敬,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马力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师乃敬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力名下暂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高旋无当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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